根据媒体报道,这起案件的过程是被告人刘某华因情感纠纷,持水果刀刺向前女友,致其全身近20余处受伤。 经过湖南长沙开福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刘某被判定为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无期或者死刑。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案的定性为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比对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的犯罪构成要件和本案的经过,理由如下。
1、不符合故意杀人的犯罪主观因素。
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心理的认知,只能遵循从客观事实判断主观心态,而不是直接由主观推导主观,裁判者往往会考虑一系列与犯罪行为相关的因素,包括案发原因、犯罪预备、犯罪手段、双方关系、犯罪后表现等等,以判断被告人的心理状态。本案中,被告人两次欲跟前女友谈话不欢而散,在小胡对被告人刘某做出了一些威慑性的手势动作,令他感觉自尊心受挫才引发的犯罪意图,属于冲动犯罪,事先并没有杀人的故意,因而主观上不符合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

2、犯罪认识因素的不同决定了罪名的不同。
理论上,如果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杀人,则构成故意杀人罪;反之,如果仅认识到伤害,则构成故意伤害罪。在犯罪故意中,故意杀人的认识因素是明知该举动是为了杀人,客观上追求的是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或者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持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本案中,被告人只是为了泄愤,而不是为了杀人,也并不追求被害人死亡,因此不构成故意杀人。

3、从犯罪客体来说,故意杀人侵害的是被害人的生命权。
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故意杀人罪侵害的是他人生命权。因此,不能将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等同。同样,也不能将杀人未遂同故意伤害混为一谈。对于故意杀人未遂来说,没有将人杀死,并非由于其主观上不愿将其杀死,而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达到将人杀死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