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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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请持有地税发票的纳税人7月8日前到地税局各办税厅办理发票缴销手续,具体要求如下: 1、仍持有地税发票的纳税人,自7月1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地税发票;如再使用地税发票,将作违规处理,并可以进行相应处罚。 2、7月1日起需要使用国税局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先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地税发票(缴销截止到7月8日),并取得地税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再到国税局申领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