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诫勉谈话作为组织处理方式之一,其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八个步骤:
确定诫勉对象:
- 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日常监督检查、信访举报、巡视巡察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经过初步核实和综合分析研判后,确定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对象。
制定谈话方案:
- 针对诫勉对象的具体情况和问题性质,制定详细的谈话方案,明确谈话时间、地点、内容、方式以及参加人员等。
通知谈话对象:
- 向诫勉对象发出书面或口头通知,告知其谈话的时间、地点、目的和要求,并提醒其做好相关准备。
进行诫勉谈话:
- 由指定的党组织负责人或纪检监察干部与诫勉对象进行面对面的谈话。在谈话中,要严肃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和时限,并要求其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记录谈话过程:
- 对诫勉谈话的全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谈话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谈话内容以及诫勉对象的表态等。这些记录应作为重要档案材料保存备查。
形成诫勉决定书:
- 根据谈话情况和诫勉对象的书面检查,形成正式的诫勉决定书。决定书应载明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整改要求和时限等内容。
送达诫勉决定书:
- 将诫勉决定书以书面形式送达诫勉对象,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签收。同时,将诫勉决定书抄送其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跟踪回访和督促整改:
- 在诫勉期限内,对诫勉对象进行跟踪回访和督促整改。通过定期了解其思想动态和工作表现,检查其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对于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依规采取进一步的处理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步骤可能因地区和组织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