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目的与依据:为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处理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数据处理者”)。
基本原则:数据处理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和可追溯性。
二、数据分类分级管理
数据分类:根据数据的性质、重要性以及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影响程度,将数据分为重要数据和一般数据。
数据分级:对重要数据实施分级保护,根据数据的敏感程度、遭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利用后可能带来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将重要数据分为核心级、重要级和敏感级。
三、数据处理安全要求
收集限制:数据处理者应明确告知数据主体数据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取得其同意;不得过度收集或强制要求提供非必要信息。
存储保护:采取加密、访问控制等技术措施,确保数据存储安全;定期对数据进行备份和恢复测试。
使用加工:数据处理应限于实现处理目的所必需的范围,避免不必要的数据关联分析;禁止未经授权的数据加工行为。
传输安全:采用安全的传输协议和技术手段,防止数据传输过程中的泄露或被篡改。
提供与公开:向第三方提供或公开数据时,应事先进行风险评估,并与接收方签订数据安全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四、数据安全监督与管理
主体责任:数据处理者是数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数据安全管理工作。
风险评估与报告:定期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整改。
应急响应:制定数据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能够迅速有效应对。
监管检查:网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数据处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数据处理者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支持。
五、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相关业务、关闭网站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解释权:本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解释。
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为模拟的征求意见稿示例,具体条款需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在实际应用中,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确保管理办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