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权分立原则最早在美国实行。三权分立是西方一种关于国家政权架构和权力资源配置的政治学说,主张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国家权力分别由不同机关掌握,各自独立行使、相互制约制衡。美国是实行三权分立最典型的国家。在美国,行政权指政府,立法权指国会的上下议院制度,司法权指法院,三者互相制衡。罗斯福新政时期,行政权力全面扩张,确立了以总统为中心的新的三权分立格局。三权分立具体到做法上,即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权力分属三个地位相等的不同政府机构,由三者互相制衡。在当前美国实行总统制的政治体制下,行政机关(总统及行政各部)与立法机关(国会参众两院)互相独立,而司法机关(最高法院及各级法院)则与上述二种机关相互独立。美国这种政治体制通过分权、制约与平衡,避免绝对权力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与保障了资产阶级民主。但是,在实践中,三权分立原则也有其局限性,三种权力之间经常会有冲突和摩擦,导致政府运作不畅,效率低下。尽管如此,三权分立原则仍然是现代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许多国家所采纳和借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