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五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 第十六条 农业部聘请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织成立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登记肥料产品的产品化学、肥效和安全性等资料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七条 农业部根据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审意见,审批、发放肥料临时登记证或正式登记证。 肥料登记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肥料审批专用章》。参考资料: http://www.zgny.com.cn/ifm/consultation/show.asp?n_con_id=13092

第十五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 第十六条 农业部聘请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织成立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登记肥料产品的产品化学、肥效和安全性等资料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七条 农业部根据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审意见,审批、发放肥料临时登记证或正式登记证。 肥料登记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肥料审批专用章》。参考资料: http://www.zgny.com.cn/ifm/consultation/show.asp?n_con_id=13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