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都议定书》是1997年在日本京都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上通过的国际性公约,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以下是《京都议定书》的部分原文内容(由于篇幅限制,这里仅展示引言和关键条款的摘要):
引言:
本议定书各缔约方,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方会议的第三届会议上,根据《公约》第二条所申明的最终目标,并在考虑到《公约》第四条第1款、第二款和第七条的情况下,铭记第一届缔约方会议第3/CP.1号决定中关于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及其对社会和经济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的论述,认识到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以及各自具体的国家和区域发展优先顺序、目标和情况,回顾《公约》第四条第2款(a)项和(b)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的规定,注意到第二届缔约方会议通过的《柏林授权》,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为本议定书之目的,《公约》第一条所载定义应予适用。此外:
- “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指《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包括可能作出的修正,或指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g)项作出承诺的任一缔约方,一旦该缔约方按照第四条第3款成为本议定书缔约方;
- “附件二所列缔约方”指《公约》附件二所列发达国家缔约方,包括可能作出的任何修正;
-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指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这种组织有资格就其权限范围内的事项缔结条约,并在一个或多个成员国的法律中已正式授权签署、加入或接受条约文书;
- “缔约方会议”指《公约》缔约方会议;
- “国际转让”指一缔约方向另一缔约方提供的任何温室气体人为源排放量的减少或人为汇清除量的增加,这种提供是获得任何经济回报的一种结果;
- “清洁发展机制”指第四条第8款和第9款所指的清洁发展机制;
- “联合履行”指第六条所指的发达国家缔约方之间为履行其量化的整体经济范围减排指标而进行的合作; ...(此处省略了其他定义)
第二条 目标:
- 本议定书的目的是,在《公约》框架内加强《公约》的实施。本议定书作为《公约》的补充。
- 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个别地或共同地确保其在附件A中所列温室气体的其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不超过按照附件B中所载其量化的限制或减少排放的承诺和根据本条的规定所计算的分配数量,以使其在2008年至2012年承诺期内这些气体的全部排放量从1990年水平至少减少5%。
- 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可利用1990年以来的国内实施政策、措施和活动所产生的在附件A中所列温室气体的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减少的任何额外数量,来抵充其依本条规定的排放减少承诺的一部分。
- 在履行上述承诺时,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充分考虑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造成的社会、经济和环境影响,并按照《公约》原则促进可持续发展,同时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经济增长及消除贫困的正当的和优先考虑的需要。
- 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可以利用通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获得的经证明的减少排放来增加其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排放减少承诺。
- 对于附件B所列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在履行其在附件A中所列温室气体排放的量化限制或减少排放的承诺时,自1990年以来直接由经济改革政策和措施引起的温室气体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量的净变化部分,可视为该缔约方履行本条中规定之承诺的一部分。
- 从1994年起,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在其根据《公约》提交的年度清单中列入其在上一年的实际排放量和按照下列第8款计算的分配数量的信息,以确保遵守第三条。
- 为了计算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的分配数量,应在它们之间就下列第9款所列要素作出决定。对于未在本条之下作出决定的每个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其分配数量应为在附件B中为其所列的数量。 ...(此处省略了后续条款)
请注意,以上仅为《京都议定书》的部分原文内容,并且为了保持简洁性,已经进行了大量删减。要获取完整的《京都议定书》文本,请查阅相关官方文件或访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