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涉嫌故意将遗失物毁损,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女子去健身房健身的时候,把自己的戒指摘下来以后放在了健身房的置物架上,在健身结束离开的时候,把戒指遗留在了健身房。这个戒指被一个男子拿走,当女子通过警方找到这个拿走戒指的男子时,他声称自己把戒指已经扔掉,他的这种做法涉嫌故意将遗失物损毁,已经触犯了我国的民法典,违反了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以法院最终判决男子赔偿女子8350元。

我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拾到遗失物以后应该返还给权利人,也就是说捡到戒指的人应该及时把戒指返还给他的主人,他有义务有责任及时通知戒指的主人来领取,或者直接把捡到的戒指送到公安部门,在没有送走以前,应该妥善保管捡到的戒指,不应该让戒指遗失或者损坏。如果在保管建设期间出现了损坏和丢失,他应该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女子的戒指是在健身房中丢失的,如果男子不拿丢在健身房中的戒指与她无关,她拿了这个戒指以后就有保管的义务与责任,如果不想保管,应该把这个戒指交给健身房或者公安部门。在返还给女子的时候,可以要求女子支付打车费用和保管费用,但是他在拿到戒指以后却直接把戒指扔掉,这种做法是让人难以接受的。

面对警方的询问,男子说他去寄卖行鉴定这个戒指,对方告诉他这是一个塑料戒指,他认为这个戒指不值钱,直接把戒指扔掉,他的这种说法是否可信,无法查证。但这个男子承认自己拿了戒指也承认自己把戒指扔掉,所以他的这种行为就触犯了法律,属于故意将遗失物损毁。最终法院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决这个男子赔偿女子8350元,这个判决结果是公正合理的,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