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各级政府均有指导家庭教育职责
国务院应当组织有关部门 制定、修订并及时颁布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
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 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 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
02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负有家庭教育职责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 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03
完善家庭教育方法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引导未成年人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 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
要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积极参加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
04
落实“双减”,完善家校教育协同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 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05
加大困境儿童家庭教育扶持力度
设区的市、县、乡级人民政府, 要对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建档立卡,提供生活帮扶、创业就业支持等关爱服务。
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 要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提供服务。
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要对本机构安排的寄养家庭、接受救助保护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06
社会多方面协同配合家庭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 设立社区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
医疗保健机构要对有关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开展科学养育知识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宣传和指导。
婚姻登记机构和收养登记机构要通过现场咨询辅导、播放宣传教育片等形式, 向办理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宣传家庭教育知识,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 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07
加强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管理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 要加强自律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 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
08
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教师业务培训
中小学校、幼儿园 要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作为教师业务培训的内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
具备条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 为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提供支持。
09
衔接未保法,杜绝家庭暴力
监护人应 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公检法机关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监护人予以训诫,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立法建议9种家庭教育方法
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未成年人参与相关家庭事务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
①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
②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③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④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⑤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⑥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
⑦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
⑧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⑨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