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原文

新收入准则原文

以下为您提供的是新收入准则(即《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部分原文内容。由于篇幅限制,这里仅展示关键部分和框架性内容,完整版本请查阅官方发布的文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准则所称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除下列各项外,其他收入的确认和计量,适用本准则:

(一)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企业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本企业的部分,确认为投资收益;

(二)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企业应当按照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三)企业处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或债务工具投资,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企业处置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与已计提减值准备金额之和扣除实际收到的金额后的差额,确认为有关损失;

(五)企业处置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进行处理;

(六)企业转让存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额,确认为营业收入;

(七)企业出租资产收取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等,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合理方法分摊的,应当确认为租金收入或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企业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应当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收入金额。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或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

(后续章节包括“第五章 合同成本”、“第六章 列报”等内容,因篇幅原因未在此展示。)

请注意,上述内容仅为新收入准则的部分摘要,旨在提供一个大致框架和关键条款的理解。为了准确理解和应用新收入准则,建议您直接查阅由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正式文件或相关会计准则汇编资料。